乐游网官网下载: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当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和经营场所条件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执行《江苏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地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变化,定期开展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零售点布局等情况,组合运用数量、间距等模式统筹规划。
当地烟草专卖局可以较为稳定的、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确定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对外公布实施。
对辖区内零售点过度集中,与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不相匹配区域,当地烟草专卖局可适时公布不再新设零售点的地区范围及时限。
(二)经营场所距离中小学校供学生日常上下学通行的正式出入口最短可通行间距200米范围内、幼儿园供幼儿日常上下学通行的正式出入口最短可通行间距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不予新设零售点;
(三)经营场所位于距离中小学校校园供学生日常上下学通行的正式出入口最短可通行间距100米范围内、幼儿园供幼儿日常上下学通行的正式出入口最短可通行间距30米范围内的区域,原已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七条相对独立、封闭管理、主要满足区域内消费需求的功能区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符合数量、间距要求:
(一)城镇居民居住小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4个,且每幢楼不超过1个;小区内设置集中商贸区的,在集中商贸区按照不少于10米间距设置1个零售点,且商贸区总量不超过3个,与小区总量分开计算;
(四)在商业综合体内设置零售点,每1万平方米可设置1个(不足1万平方米的,按1万平方米计算),最多不超过5个,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五)监狱、看守所、工矿企业、军队驻地配套生活区等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建筑施工工地配套生活区内,按照从业人数配备设置,30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
(七)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十)物流园区、产业园区、集中办公区内,属公共区域并对外开放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每幢楼不超过1个;
(十一)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休闲娱乐场所、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设有包厢的饭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以上场所因规模较大、人员较多、消费需求旺盛等原因确需增设零售点的,由当地烟草专卖局确定,并对外公布实施。
依据本条设置的零售点,与功能区域外的零售点互不作为零售点间距、数量核算的参照物。
(一)城镇道路两边沿街(不含各类经营市场、商业综合体、物流园区)设置零售点,道路同侧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非道路同侧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二)农村区域零售点主要设置在主要道路两侧,且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第九条本市非流动人口或者本地户籍,未持有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员除外),申请设置零售点的,与最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减半执行:
本市非流动人口或者本地户籍、未持有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实际经营的烈属,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申请设置零售点,不受数量、间距管控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持证人,申请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数量、间距管控限制;原址重建后,持证人申请回迁原址经营的,不受数量、间距管控限制;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零售点,持证人申请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数量、间距管控限制;原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认定因素消除后,原持证人申请回迁原址经营的,不受数量、间距管控限制;
(三)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在原址申请新办许可证的,不受数量、间距管控限制。
符合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情形且许可证有效存续的,持证人可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符合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且已办理歇业或者注销手续的,给予资格保留期6个月(自歇业或者注销手续办结之日起计算),资格保留期内申请新办零售许可证的,同等享受前款规定的布局优化政策。
第十一条道路沿街等常规开放区域设置零售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享受零售点布局优化政策:
(一)全国数量50家以上或者本地数量15家以上的品牌连锁超市、便利店,单层营业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道路同侧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二)城镇单层营业面积6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的超市、便利店、烟草专业店,道路同侧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非道路同侧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三)城镇单层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烟草专业店,道路同侧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四)城镇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数量、间距限制;
(五)农村单层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
第十二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经营的零售点,为雪茄烟专营店。雪茄烟专营店的设置由市烟草专卖局采用数量控制方式,并对外公布实施。
雪茄烟专营店申请变更营业范围,增加或者调整为卷烟零售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布局管控要求。
雪茄烟专营店与非雪茄烟专营店之间,互不作为零售点间距、数量核算的参照物。
(二)外商投资(含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存放燃气燃料、电池电瓶、烟花爆竹、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一)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自助经营场所,无法有效识别未成年人且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
(四)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儿童娱乐、校外培训等为主要经营业态,易诱导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的;
(五)主营业务属于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业态,包括:美容美甲、药妆医械、音像器乐、复印照相、金银珠宝、仪器仪表、中介劳务、农畜养殖、宠物医服、家电家具、五金建材、装饰装潢、废品回收等。
第十六条按照本规定核算零售点间距、数量时,已持证零售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数量管控的有效参照物: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登记事项(企业或者字号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姓名、企业类型或者组成形式、经营场所地址)发生明显的变化,或者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发证机关书面通知后,拒不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拒不整改的;
(二)因拆迁、搬迁等原因,原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场所已实际不存在或没办法继续经营的;
(三)停止经营业务两个月以上,经发证机关两次书面通知后,仍未恢复营业且未办理停业手续的。
第十七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应当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即符合以下条件:
(二)经营场所应为砖、木、钢、混、玻璃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其地理位置、物理结构不可随意移动和改变,有固定准确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在各类车站、机场、码头的候车(机、船)厅以及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经营市场等内部,租赁固定区域或者固定柜台开展经营活动,且能够明显独立区分商户的,视为固定经营场所;其经营位置发生变更的,视为经营地址改变;
(三)经营场所能够向消费者全开放,门面开口道路可正常通行,消费者不受进出限制;
(四)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只能由一个经营主体单独使用,且与其他经营主体的场所以固定墙体物理分隔;各类车站、机场、码头的候车(机、船)厅、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经营市场等内部租赁固定区域、固定柜台经营的情形除外;
(五)经营场所不包含未对消费的人全开放的住宅、公寓、办公场所、仓储场所、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场所;
第十八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
(二)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售货车、集装箱、活动板房(在建工地工人居住区活动板房除外)及自动售货机(柜)等流动的、随意可改变位置的场所;
(三)临时建筑、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经鉴定的危房、被征收房屋,已列入征收、拆迁范围且由政府发布征收、拆迁公告,并在公告有效期内的场所;
(四)经营场所被收回或者未能续租,已无使用权,不能接着使用原经营场所经营的;
(五)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的场所,包括擅自将楼梯间、门卫室、公共通道、消防通道、地下(储藏)室、车库(位)、人防工程区等区域改造用于经营性质的场所;
(六)部分或者全部被改为住所,导致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者两者没办法实现物理空间上分隔的;
第十九条经营场所应与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场所一致,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如实填写具体的固定地址名称。农村或者其他特殊区域因历史、现实问题导致无法固定门牌号(编号)的,可采取参照物加距离的方法予以明确地址名称。
(一)“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二)“各类经营市场”是指集中提供经营场地,供买卖双方进行商品交换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场所,包括建材市场、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
(三)“商业综合体”是指以融合商业零售、餐饮、休闲、娱乐、文化、教育等多项功能活动,面向各类生活消费群体、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大型建筑综合体。
(四)“共同生活的亲属”是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一同生活的近亲属。
(五)“品牌连锁”是指使用同一品牌及形象标识,拥有多家门店的零售经营组织。
(六)“营业面积”是指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全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库、办公、生活等配套功能区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最短可通行间距”,是指申请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与最近已持证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供学生、幼儿日常上下学通行的正式出入口中心点之间,按照交通规则允许的行人正常通行路径测算的最短距离。
前述场所设有多个出入口的,以两个参照点最近一侧出入口做测量,不得穿越隔离护栏、围墙、花坛、绿地、建筑物等封闭或者不可通行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不少于”“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市场消费需求,本规定未尽事宜,当地烟草专卖局可依据本规定第五条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动态确定区域内零售点总量和间距标准,并对外公布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规定》(连烟专法〔2024〕2号)《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补充规定》(连烟专法〔2026〕4号)同时废止。